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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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耀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耀任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蔡耀任之犯罪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7行「蔡耀任」後補充「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之記載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2包,經送驗鑑,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其重量各如附表編號1所示),純質淨重合計26.47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3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807、188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查,要屬違禁物無訛,且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數量標準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就持有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又核被告就轉讓愷他命予 沈惠甯 部分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其上揭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是就被告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其女友之所為助長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有害國人身心健康,及其同時持有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數量甚多,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考量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所生危害、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毀」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毀」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故本案扣得之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刑事處分。惟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已成立同條例第11條第
5項之罪名,且屬違禁物無訛,有如前述,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各因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依同規定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本件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5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簡易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4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持有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大包(檢驗前淨重│蔡耀任││1│47.56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25.116公││││克,檢驗後淨重47.470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檢驗前淨重2.893││││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1.357公克,檢││││驗後淨重2.860公克)││├──┼─────────────────┼──────────┤│2│煙盒壹個。│同上│├──┼─────────────────┼──────────┤│3│吸管壹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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