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榮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志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秋云 (原名: 王蓓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