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寶 卻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有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