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菊仟代專業制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移轉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98年4月23日向本院聲請禁止被告收取對第三人佑民
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下稱佑民醫院)之債權或為其他處
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本院嗣核發扣押命令。第
三人佑民醫院於98年4月28日收受上開扣押命令裁定後,復
於98年5月6日向本院聲明異議,並說明佑民醫院與被告間之
契約關係,因被告已於98年3月10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佑民醫
院,就被告對佑民醫院有關雙方契約所生之債權移轉予王莉
莉專業制服有限公司,故佑民醫院於98年4月28日收到扣押
命令裁定時,佑民醫院與被告間已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等語
,此業經本院調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執全字第277號卷,查
核屬實。
二、按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
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
項參照)。經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對於第三人即佑民醫院
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應由債權人向第三人提起確認之訴
,確認被告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本院始有管轄權。惟本件
債權人起訴僅以債務人即菊仟代專業制服有限公司為被告,
且其訴之聲明為「確認債務人被告於98年3月10日所寄發至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文)示菊仟代專業制有限公司
權移轉王莉莉專業制服有限公司為逃避債務製作不存在」,
此有起訴狀附卷可稽,並非為確認被告就第三人佑民醫院有
債權存在,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移轉予王莉莉專業制服
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存在之訴,非屬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
項對第三人提起之訴,僅係一般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
,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故其管轄法院之認定自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三、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地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設在高雄
市○○區○○路○○○號1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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