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晏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晏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晏竹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24日│101年2月25日│101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1973│度偵字第13627│度偵字第13627│││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第2136號│3047號│30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5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第2136號│3047號│30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6日│101年12月18日│101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2年│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999│度執字第606號│度執字第606號│││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1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36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0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0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