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憲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憲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5罪,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訴字第2801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1年度訴字第2316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且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附表:受刑人張憲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8日14時5分許回溯72│99年7月26日│99年10月13日│││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號、第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號、第10││││號、第11號│號、第1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01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日│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01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4月2日│101年5月1日│101年5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363號│年度執字第5713號│年度執字第5713號│└────────┴─────────────┴─────────────┴─────────────┘┌────────┬─────────────┬─────────────┐.│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2日│100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號、第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3號│││號、第1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1年度訴字第23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101年11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1年度訴字第231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5月1日│101年11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5713號│年度執字第13858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