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原名 蔡昕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邱景芬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楊登閔┌─────────────────────────────────────────────┐│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1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2月5日│CHNO325784││├─┼──────────┼─────────┼──────────┼────────┼──┤│2│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3月5日│CHNO325785││├─┼──────────┼─────────┼──────────┼────────┼──┤│3│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4月5日│CHNO325786││├─┼──────────┼─────────┼──────────┼────────┼──┤│4│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5月5日│CHNO325787││├─┼──────────┼─────────┼──────────┼────────┼──┤│5│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6月5日│CHNO325788││├─┼──────────┼─────────┼──────────┼────────┼──┤│6│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7月5日│CHNO325789││├─┼──────────┼─────────┼──────────┼────────┼──┤│7│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8月5日│CHNO325790││├─┼──────────┼─────────┼──────────┼────────┼──┤│8│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9月5日│CHNO325791││├─┼──────────┼─────────┼──────────┼────────┼──┤│9│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10月5日│CHNO325792││├─┼──────────┼─────────┼──────────┼────────┼──┤│10│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11月5日│CHNO325793││├─┼──────────┼─────────┼──────────┼────────┼──┤│11│94年8月6日│10,000元│95年12月5日│CHNO325794││├─┼──────────┼─────────┼──────────┼────────┼──┤│12│94年8月6日│10,000元│96年1月5日│CHNO325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