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2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而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所犯上開案件業於九十六年六月八日,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嗣告確定,並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執行期滿日為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維字第901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係因前揭判決確定之刑而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而非本院在押之人犯。從而,聲請人以其羈押期限已滿為由,聲請撤銷羈押,非屬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