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8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腳痛,在臺灣臺中看守所內就醫不便,請求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事由,經本院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院斟酌被告自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即因本案加重竊盜犯行遭羈押(含偵查中羈押),迄今已羈押一個多月,應能對其有所警惕,因認被告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准予被告取具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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