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88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除戶戶籍謄本記載,被繼承人甲○○死亡日期為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聲明人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按理應即知悉,何以遲至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已逾二個月之法定期間,始聲明拋棄繼承?請說明之。
二、應補正應為繼承之人(即 傅張秋心傅行德傅行衍 、乙○○)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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