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翊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翊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翊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執行清算工作,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即95年度司字第227號民事聲請卷宗)及延展清算人完結卷宗(96年聲字第454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2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