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 張迺良 律師被告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奕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天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天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天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天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14,79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6日以96年度補字第952號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