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96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意識新象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775元,扣除已繳納
500元,尚餘23,275元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