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9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伍
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