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九四號
上訴人丁○○
乙○○被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月雲
住訴訟代理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事件上訴人等涉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八號判決(不得上訴)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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