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38號上訴人 陳妙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珠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上訴裁判費。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表明上訴聲明及其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湯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