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丁啟紋 被告 徐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124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張瑛宗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