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38號上訴人 陳妙妃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奕愷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之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58,283元(計算式:[00000000×1/7]+000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88,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附表一:上訴聲明七所示應予分割之被繼承人遺產如下:
┌──┬───────────┬─────────────┐│編號│財產項目│核定價額(新臺幣)│├──┼───────────┼─────────────┤│1│臺北市○○區○○段一小│704,873元│││段485地號土地(即上訴││││聲明三)││├──┼───────────┼─────────────┤│2│臺北市○○區○○○路5│332,700元│││巷2號2樓建物(即上訴││││聲明三)││├──┼───────────┼─────────────┤│3│臺北市○○區○○段一小│7,398,477元│││段485地號土地││├──┼───────────┼─────────────┤│4│臺北市○○區○○段一小│223,500元│││段1128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磺溪││││街35巷18號5樓)││├──┼───────────┼─────────────┤│5│新北市○○區○○段846│3,417,600元│││地號土地││├──┼───────────┼─────────────┤│6│新北市○○區○○街119│483,600元│││號建物││├──┼───────────┼─────────────┤│7│新北市○○區○○段233│19,138,435元│││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登記為 張美珠 所有(即││││上訴聲明四)││├──┼───────────┼─────────────┤│8│新北市○○區○○○路一│388,700元│││段207巷78號建物││├──┼───────────┼─────────────┤│9│新北市○○區○○段326│1,329,186元│││地號土地(即上訴聲明二││││)││├──┼───────────┼─────────────┤│10│新北市○○區○○段1125│499,800元│││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11樓││││建物(即上訴聲明二)││├──┼───────────┼─────────────┤│11│新北市○○區○○路138│167,200元│││號建物││├──┼───────────┼─────────────┤│12│永豐銀行存款│952,782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13│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2,346,894元│├──┼───────────┼─────────────┤│14│太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2,416,518元│├──┼───────────┼─────────────┤│15│投資股份(即南科、長榮│806,714元│││、華亞科、全國、臺塑、││││英業達、中鋼、聯電、華││││南金、大魯閣、正隆、東││││元、匯僑、萬華企業、中││││纖、廣豐、士林電機、華││││隆、正道、榮化、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新北市○○區○○○路│1,304,682元│││214號2樓建物及其基地│(計算式:2261×88775×│││即新北市○○區○○○段│65/10000=0000000)│││同安厝小段76-1地號土地││├──┼───────────┼─────────────┤│合計││41,911,661元│└──┴───────────┴─────────────┘上述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5,987,380元(計算式:00000000×1/7=0000000)附表二:上訴聲明五、六請求確認下列土地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號│項目│核定價額(新臺幣)│├──┼───────────┼─────────────┤│1│新北市○○區○○段226│46,180,170元│││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新北││││市○○區○○○段106之││││21地號)、權利範圍2/3││││、原登記之所有權人為被││││繼承人 陳滿男 ││├──┼───────────┼─────────────┤│2│新北市○○區○○段233│21,390,733元│││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30││││、原登記之所有權人為被││││繼承人陳滿男││├──┼───────────┼─────────────┤│合計││67,570,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