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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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二0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林昭雄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委由原告承作保全防護服務。
詎原告依約提供保全服務,被告卻於契約期限屆滿前片面違約,並積欠自八十九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止之保全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三千七
百八十元、違約拆機費用三千元、器材遺失賠償費用一千二百五十元,迭經催索
,迄未給付,為此爰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上開保全服務契約書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本件保全服務費用三
千七百八十元、違約拆機費用三千元、遺失器材賠償費用一千二百五十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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