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六七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伍台、新台幣壹佰柒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與綽號「 一郎 」之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
,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竟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在台中縣○○鄉○○街○○○號甲○○經營之「阿
姆斯壯模型店」內,擺設由「一郎」寄放之電動遊戲機五台,對外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嗣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經警查獲,並扣得電子遊戲機五台
及機具內現金新台幣一百七十元。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卷附照片更正為四張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