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