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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