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洪健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萬8,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復原告係因請求
給付薪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裁判費暫
免徵收二分之一,是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7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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