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31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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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3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31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第三列之「機車」後增加「,自臺南縣永康市○○路中正廟離開返往家中」外,餘引用附件之記載。爰審酌被告於警詢時已承認酒後駕車,僅辯稱其認為可以安全到達目的地云云,並未完全否認酒後駕車行為,且被告並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罪行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又被告所騎乘之動力交通工具係輕型機車,暨被告犯罪之手段、呼氣酒精濃度及酒醉駕車行駛於公路對交通往來所造成之危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30,0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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