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36號聲請人台灣美聯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台灣紐科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連炎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賴淑惠 、賴淑惠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到期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面額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票據號碼TWN‧FL‧0五‧一0號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淑惠、賴淑惠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到期日為九十五年四月一日、面額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票據號碼TWN‧FL‧0五‧一0號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八年司催字第一四0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司催字第一四0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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