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81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因甲○○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其遺產無人繼承,聲請人為行使債權,為此聲請本院指定其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本票、98年8月10日北院隆家定97年度繼字第57、86號函為證。惟查本院已於民國98年3月24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162裁定 朱增祥 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