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丙○○乙○○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被告甲○○即九龍停車場
住臺北市大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258號竊佔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