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51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89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89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7款、第39條、第59條
及第60條第7款等規定,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
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
第185號解釋,爰聲請暫時停止憲法訴訟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