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64號
原告 周敬笙
被告 張貴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張貴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法第273條之1及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