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9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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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54號
聲請人 葉孟豪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
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書僅表明「聲請大法官釋憲」,並未明確記載聲
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已不合程式。即令從
寬認定聲請人係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
號刑事判決(聲請書僅記載判決案號,並未指明為判決之法
院)為本件聲請,惟聲請人就該判決本得上訴,且亦曾依法
提起上訴復又撤回,是該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
規定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不
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又聲請書中雖亦出現「高雄地院判決書
案號112年執更峰字第1302號峰股」之記載,然查無此
判決書。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