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仕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仕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仕潛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毀損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8月17日111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8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1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705號112年度簡字第3689號判決日期112/05/24112/11/0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705號112年度簡字第36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10112/1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31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