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ALAGATEMARYANNMOISES(菲律賓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88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GALAGATEMARYANNMOISES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86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93至95頁、第121頁、第139至18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1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LV」之皮包4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