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馮錦源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被告 周益睿
王偉強
何檉宏 許濬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