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告 陳火烈
陳俊成 柯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