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運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秀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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