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35號上訴人 溫菊璇 被上訴人 黃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15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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