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月桂蕭明仁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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