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35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96度台抗字第389號、97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35號案件已於民國104年5月
5日裁定聲請駁回在案,並於104年5月8日送達聲請人魏高明,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見附於該案卷內第
7至11頁之上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於同年月11日方聲請承辦該案之3位法官迴避,亦有前開「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撤銷原判決等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附卷可查。是聲請人在該案裁定後,始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於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程克琳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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