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債權人 陳東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雪貞 律師即 梁青波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證明書係第三人所載,且該第三人非原債務人梁青波之遺產繼承人,無承認此債權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