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7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許德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且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95年3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