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954號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 律師複代理人 謝欣怡 律師上訴人與佑民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費用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24,756元,應徵反訴裁判費43,52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