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2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86號抗告人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
送達代收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28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呂佳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