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 許麗鳳 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000元=3,7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山東麵館目前營業狀況?並提出山東麵館營業登記及最近2年稅捐資料。
三、聲請人於調解時陳稱因房東將房屋收回後,目前沒有固定工作,是請陳報目前工作情形?平均每月收入若干?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交通工具行照、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請提出證據以釋明聲請前兩年內每月支出項目。並請說明所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將店面之租金及水電費列入,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單據。又倘將店面之租金及水電費等經營成本列入個人支出,請同時提出所經營店面之每月收入明細。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