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5號丙○○
一、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58,014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49,77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謝│自民國97年9│自民國98年5│年息百分之三點│││449776│瑞銀│月1日起│月26日止│七│││元│├──────┼──────┼───────┤││││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月27日起││二七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謝│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9776│瑞銀│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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