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 楊金 送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五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保誠金融基金│000000000│1│2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