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告 吳炯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45,509元【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土地面積55,111.93平方公尺,又請求返還之範圍均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而該土地之最近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00元,原告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1,645,509元(55,111.93平方公尺×1,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2,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