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來春
葉永盛同鑫宏樂文傑黃德泉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律師
陳文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來春、葉永盛、同鑫宏、樂文傑、黃德泉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五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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