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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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起訴案號應更正為98年度偵字第1027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部分,誤載為98年度偵字第10443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