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前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