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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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林其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逸薇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陸仟零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