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928號聲請人 陳彩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嘉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釋明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
三、相對人林嘉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